(2017)苏130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猛与朱威、殷金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朱威,殷金秀,朱书忠,叶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威,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殷金秀,女,199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书忠,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叶书美,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朱威、殷金秀、朱书忠、叶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封被执行人朱书忠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新园小区三期9栋502室房屋;在执行中查封了苏N×××××、苏N×××××(朱威所有)、苏N×××××(殷金秀所有)、苏N×××××(朱书忠所有)、苏N×××××(叶书美所有)五辆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书忠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新园小区三期9栋502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苏N×××××、苏N×××××(朱威所有)、苏N×××××(殷金秀所有)、苏N×××××(朱书忠所有)、苏N×××××(叶书美所有)五辆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