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良英与叶琴香、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良英,叶琴香,吴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26号原告:吴良英,女,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叶琴香,女,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吴良英与被告叶琴香、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良英诉称,被告叶琴香因公司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7日、2013年1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7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现催讨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相应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其单位退休干警,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雷晓东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