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衡水江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江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才,刘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7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江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2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311020019790N。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代理委托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才,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刘晴,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现住冀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江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才、刘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四万五千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