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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宏鹏与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鹏,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28号原告郑宏鹏,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鹏与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鹏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宏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