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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尤天友与翟绪亮、沂南县承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天友,翟绪亮,沂南县承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王建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847号原告:尤天友,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翟绪亮,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告:沂南县承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敏,男,成年,汉族,住昌邑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天友与被告翟绪亮、沂南县承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王建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天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