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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昱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被执行人李昱锋,男。本院在执行刘洋与李昱锋(2016)吉2403民初19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刘洋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武杰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