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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翟军瑞与天津市红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瑞,天津市红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474号原告翟军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被告天津市红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世军。本院受理原告翟军瑞与被告天津市红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军瑞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红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