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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苟树、苟乐与大同县西坪镇坨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树,苟乐,大同县西坪镇坨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129号原告:苟树(曾用名:苟军),男,汉族,住大同县。原告:苟乐,男,汉族,住大同县。被告:大同县西坪镇坨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县西坪镇坨坊村。法定代表人:苟国相,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日保,该村委会副主任。原告苟树、苟乐诉被告大同县西坪镇坨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苟树、苟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树、苟乐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树、苟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341元,减半收取计1670.5元,由原告苟树、苟乐负担。审 判 长  贺美忠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人民陪审员  范贵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