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齐学博、王书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洋,齐学博,王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37号原告:张海洋,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学博,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王书君,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原告张海洋与被告齐学博、王书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海洋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彦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洋撤回对孙彦香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谢凤梅人民陪审员 贾秀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