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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睿智印务有限公司、曹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睿智印务有限公司,曹国云,秦宏娥,曹芹,黄剑,杨爱民,武汉中南清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芸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央教联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德孝,吴彩云,杨华,徐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77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未来之光7栋1309室。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北睿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机电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曹国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云,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宏娥,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芹,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剑,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民,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南清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黄埔科技园特19号商务间B栋6层604号。法定代表人:杨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芸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特19号华中图书交易中心B614。法定代表人:杨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二期第2-01幢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厚军。被告:北京央教联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二层068室。法定代表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孝,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彩云,女,汉族,1954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徐颖,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智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曹国云、被告秦宏娥、被告曹芹、被告黄剑、被告杨爱民、被告武汉中南清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芸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央教联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德孝、被告吴彩云、被告杨华、被告徐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5日,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厚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