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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中伟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中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中伟,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明辉,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中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桂052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中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陈中伟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讯问了上诉人陈中伟,听取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现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陈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中伟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6)桂052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敏审判员 廖辉凯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娜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