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向小珍与侯西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珍,侯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477号原告:向小珍。委托代理人:任更顺。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西林。原告向小珍与侯西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