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敦化市方圆体育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金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方圆体育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肖金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54号原���:敦化市方圆体育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工业开发区工业村。法定代表人:赵雪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金川,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原告敦化市方圆体育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肖金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方圆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肖金川支付所欠合同款300908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至全部付清合同款之日止的合同违约金。肖金川在提供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虽然方圆公司在与肖金川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如甲方(肖金川)拖欠货款,乙方(方圆公司)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给付合同款的同时应全面审查《工程合同书》这一建���工程施工合同,故依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之间有关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肖金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成立,本案应予移送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肖金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9492元,一并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