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家志与袁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志,袁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587号原告胡家志,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最梅,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志与被告袁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志撤回对被告袁最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后525元,由原告胡家志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