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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德华与杨庆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华,杨庆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803号原告:杨德华,男,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庆中,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德华与被告杨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530元及利息192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误工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在重庆渝北区XXX重庆二建工地上班,被告以各种借口拖欠原告工资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举示的“欠条”所载明的被告杨庆中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核实时,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未能查到被告杨庆中。后经本院通知,原告亦未补充证据对被告杨庆中的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故原告杨德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华的起诉。原告杨德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