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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6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