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6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