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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永兴与武平县东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兴,武平县东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378号原告:刘永兴,男,195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东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县东留镇大明村。法定代表人:王剑斌,镇长。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兴与被告武平县东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永兴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刘永兴负担。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