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邦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邦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玉海,刘依一,李培才,程勇,杨在普,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邦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3号。被执行人:董玉海,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依一,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培才,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程勇,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杨在普,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案执行的淄博市张店区邦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玉海、刘依一、李培才、刘淑珍、程勇、杨在普、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