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中权与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中权,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中权,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被执行人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夏中权与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7)川1702执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1702执2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5万元的冻结。���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郝德钊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