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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在陶瓷作坊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赣020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辉撤回上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晓明审 判 员  王慧莲代理审判员  曾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