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刘学良与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良,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8号原告:刘学良,男,汉族。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地址:西昌市楠华大厦*楼。负责人:永成义、张燕。原告刘学良诉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学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良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刘学良承担。审判员 毛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峙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