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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炎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炎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炎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写字楼一层。被执行人张皓,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皓履行给付物业费,但被执行人张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皓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皓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鹅信用社账号26×××82内存款3530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颂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祯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