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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仁林诉民和忠盛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林,民和忠盛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8号原告:石仁林,男,1973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民和忠盛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法定代表人:牟全忠,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仁林与被告民和忠盛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仁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仁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仁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0元,由原告石仁林承担。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