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振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710号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广西钦州市城中南城城中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文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蔡振斌,男,汉族,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