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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练雪艳、郭金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雪艳,郭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练雪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郭金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练雪艳与被执行人郭金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金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练雪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光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秀支行头排营业所62×××65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