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淑侠与王尊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侠,王尊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异12号案外人:张秀荣,女,1958年1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淑侠,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王尊乾,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丰县。在本院执行李淑侠与王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秀荣于2017年3月16日对本院冻结的其账户内工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秀荣称,在李淑侠申请执行王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冻结了案外人在丰县农商行的工资。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经济纠纷,也没有法律文书确认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冻结案外人的工资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在李淑侠诉王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转账方式向汪上海的账户内存款21万元,又给王尊乾现金4万元……”。另查明,王尊乾与张秀荣1978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4月5日协议离婚,涉案债务发生于王尊乾与张秀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执行依据已查明涉案债务中的210000元以转账的方式转给案外人汪上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认定标准,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用王尊乾的个人财产和王尊乾与张秀荣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另外4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尊乾,案外人未能证明此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上述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予以偿还。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此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表述也不准确,张秀荣在本案中属于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不是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7年4月5日之后张秀荣退休金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长张心红审 判 员 张 培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