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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祁景轩、魏巍犯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景轩,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30号被执行人:祁景轩,曾用名祁宏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焦作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13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现正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巍,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客户经理,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13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现正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祁景轩、魏巍犯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安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刑庭移送执行。上述裁判文书除判令对被执行人祁景轩、魏巍处以罚金外,还判令将被执行人魏巍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郭虎成,同时要求继续追缴其余赃款赃物并返还被害人郭虎成。本院随后作出(2015)安中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由公安机关扣押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魏巍父亲魏存启名下的豫A656**号奥迪轿车为本案赃物。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本院委托,对上述车辆价值进行了鉴定评估,因需对该车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巍购买的现登记在其父魏存启名下的豫A656**号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正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