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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徐淑聚、成玉叶、徐淑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465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淑聚、成玉叶、徐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淑聚、成玉叶、徐淑来应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28129.55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淑聚、成玉叶、徐淑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