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治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治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治和,曾用名肖治华,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都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治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肖治和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剑江中路文峰家园路段碰撞行人许某1,致使车辆受损,肖治和与许某1受伤。因其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到黔南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7.93mg/100ml。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肖治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认为肖治和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2、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材料、鉴定通知书、被害人许某1陈述、被告人肖治和供述与辩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肖治和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治和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事故发生后,肖治和与许某1达成赔偿协议,肖治和已经支付许某128000元,因经济困难,出具了尚欠6600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治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治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向许某1赔偿了大部分赔款,并出具尚欠余款欠条,酌情从轻处罚。肖治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治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 佳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