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7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次多扎巴与同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多扎巴,同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26号原告:次多扎巴,西藏索县人。被告:同加,西藏索县人。原告次多扎巴诉被告同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次多扎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次多扎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次多扎巴负担。审判长 贾 未 存审判员 次仁曲珍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