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何建民、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民,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升,钟海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556号被告:何建民,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933室。法定代表人:钟庆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庆升,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钟海威,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何建民与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升、钟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何建民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建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由原告何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东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人民陪审员  钟伟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宗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