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4刑初57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大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由大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已判刑)先后十六次在大洼县西安镇、东风镇、新开镇、辽东湾新区田庄台镇盗窃用于铺设天然气管道的PE管材。二人将所盗天然气PE管材切割后卖至朱某、王某1经营的盘锦市兴隆台区六里河桥徐军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2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已判刑)驾车来到大洼县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东侧,将被害人刘某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共10根(型号为DN160*SDRll,共120米)盗走。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1164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17日凌晨、2015年5月16日15时,施工工人发现放在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的天然气黑色PE管道丢失10根。每根12米,直径16厘米。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伙同鞠某驾车在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盗窃管道10余根。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据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间,其和王某驾车在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盗窃10多根管道。4、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东侧是其伙同鞠某于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东侧。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10根DN160*SDR11共120米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11647元。7、物证,证实王某盗窃天然气管道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手电筒一个、钢丝绳一条、绿色皮卡车一辆。8、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5月17日9时30分,大洼县公安局西安派出所接到舒兰舜通天然气队长刘某电话报案称,2015年5月16日,其工程队放在西安镇七家子村路边天然气管道丢失10根。10、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7日,大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举报,公安机关在盘山县某饭店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当场抓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二)2015年6月24日、26日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西安镇桃园村,盗窃刘某放置在西安镇桃园村官家大桥南侧鱼池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8根和放置在桃园村马家屯鱼池西侧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14根(型号为DN160*SDR11,共264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2562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24日晚上,其公司施工队放在大洼县西安镇桃园村官家大桥南鱼池穿越的天燃气管丢失8根,2015年6月26日晚上,在大洼县西安镇桃园村马家屯鱼池施工穿越管丢14根。丢失的燃气管线都是黑色带黄条,直径160毫米,每根12米长。现场有遗留锯天燃气管线的残渣。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鞠某在西安镇的一个大桥附近路边盗窃8、9根管道。隔两天晚上其二人又到这个大桥鱼池路边盗窃管道14根。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下旬的两个晚上,其和王某在西安镇的一个大桥附近路边盗8、9根管道。隔两天晚上,其二人又到这个大桥西侧一个鱼池路边盗窃管道14根。4、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均辨认出大洼县西安镇官家大桥南侧鱼池路边、桃源村马家屯鱼池西侧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6月下旬两天夜间实施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结论及出库单证实:刘某被盗22根DN160*SDR11共264米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25624元。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西安镇桃园村官家大桥南鱼池西侧以及桃园村马家屯南北村路东侧鱼池西侧。7、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10月10日9时许,大洼县公安局西安派出所接到天然气施工队长刘某口头报案称,2015年6月24日、26日,其放在大洼县西安镇桃园村官家大桥南鱼池西侧以及桃园村马家屯南北村路东侧鱼池西侧然气管道被盗22根。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三)2015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先后两次夜间驾车来到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二沙公路附近,将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队放置在大洼县西安镇东利轩饭店门前2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和放置在西安镇农业银行门口7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型号为DN200*SDR17.6,共108米)盗走。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材价值人民币1064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缪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其公司施工队进行管道铺设,铺设完毕之后,剩12根管道没有铺设,分别放在大洼县西安镇东利轩饭店门口和农业银行门口。2015年8月1日,施工队再次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时,发现东利轩饭店门口2根天然气管道和放在农业银行门口7根天然气管道被盗。管道是黑色有黄色条纹,内径为DN250,壁厚为SDR17.6,长度每根12米。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下旬,连续两个晚上,其和鞠某在西安镇里的一个饭店门口盗窃2根管道,第二天晚上,二人又到这个饭店北侧银行门口路边盗窃7、8根管道。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下旬,连续两个晚上在西安镇盗窃天然气管道8-9根。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大洼县西安镇农业银行门口路边、东利轩饭店门口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7月下旬两次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结论、提货单证实: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队被盗9根DN200*SDR17.6,共108米PE管材,价值人民币10649元。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二沙公路西安镇农业银行门口和东利轩饭店门口路边。7、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8月1日11时20分许,大洼县公安局西安派出所接到辽宁华孚环境工程公司西安施工队负责人缪某口头报案称,2015年7月26日,施工队将22根天然气管道放在大洼县西安农行门口和东利轩饭店门口,8月1日,施工队施工时发现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四)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二沙公路西侧,将盘锦祥泰燃气公司施工队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20根(型号为DN160*SDRll,共240米)盗走。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29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2日,其施工队将44根天然气管道放在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的施工现场。10月27日22时许,巡逻人员在小洼村巡逻时,天然气管道还在,2015年10月28日早上6时左右,发现施工现场的天然气管道被盗20根,160型号,每根长约12米。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在西安镇小洼村公路西侧土路路北盗窃20多根管道。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下旬,其伙同王某在西安镇盗窃天然气管道20多根。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二沙公路西侧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20根DN160*SDR11共240米天然气PE管,价值人民币23294元。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二沙公路西侧大棚区施工现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五)2015年11月4日、5日两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公路西侧,先后两次盗窃盘锦祥泰燃气公司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28根(型号为DN160*SDR11,共336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3261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7点多钟,发现其存放在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公路西侧施工现场的天然气管道被盗,共丢失17根半PE管,160型号,黑色厚壁穿越管,每根12米长。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盘锦祥泰燃气公司在西安镇燃气管道铺设工程,11月4日早晨,发现放在西安镇小洼村西侧大棚东西路上丢失17根半PE管材SDR11。2015年11月5日早晨,去施工现场时发现在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公路西侧的天然气管道被盗,丢失10根半天然气管道。型号是PE管,160型号,黑色厚壁穿越的,每根管是12米长。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开车拉着鞠某,到西安镇小洼村的一个大棚附近,在大棚南侧的路上,其二人盗窃20根左右管子。之后的一天晚间,二人又去盗窃大约10根半天然气管道。两次盗窃天然气管道共28根。4、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晚上,其和王某在西安镇小洼村公路西侧的土路路北边,盗窃17-18根管道。2015年11月5日晚上,二人还是在小洼村公路西侧的土路路边,盗窃10多根管道。5、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公路西侧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11月4日、5日两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6、价格鉴定意见及出库单,证实2015年11月4日,盘锦祥泰燃气公司被盗17根半DN160*SDR11共210米天然气管道,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383元。2015年11月5日盘锦祥泰燃气公司被盗10根半DN160*SDRll天然气管道共126米,价值人民币12229元。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蔬菜种植区内东西走向土路。8、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11月4日9时11分,西安镇天然气管道负责人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5日8时,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均称,其放在西安镇小洼村北小洼屯公路西侧施工现场的天然气管道被盗,共丢失28根半PE管。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六)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先后两次夜间驾车来到大洼县东风镇帅乡工业园,盗窃韩某放置在工业园办公室东侧100米处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8根和放置在“盘锦鼎昌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西侧柏油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5根(型号为DN200*SDR17.6,共156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1538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9日至同年7月11日期间,其在东风镇二道边工业园区办公室东侧100米处丢失8根管材。2015年7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发现放在东风镇二道边帅乡工业园区鼎昌化工有限公司西侧墙下面5根管材丢失,5根管材被盗时是焊接在一起的。两次共丢失13根,都是PE管材SDR17.6型号,外沿直径200毫米,黑色,带黄色带。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中旬的两个晚上,其和鞠某开车到东风镇二道边工业园附近,在一条马路上两人第一次盗窃7、8根管道,第二次盗窃4、5根管道,两次在东风镇工业园内盗窃天然气管道共13根。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在东风工业园区一个办公室东侧路边盗窃8、9根。相隔一个星期左右,二人再次到工业园区里,在一个工厂西侧路边盗窃5、6根管道。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工业园鼎昌化工有限公司西侧路边和二道边村工业园区办公室东侧100米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7月中旬两次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意见及出库单,证实被盗PE管材13根DN200*SDR17.6共156米,价值人民币15382元。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大洼县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办公室东侧100米处以及“盘锦鼎昌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西侧柏油路路边。7、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7月19日13时25分许,大洼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韩某电话报案称,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在大洼县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区办公室东侧100米处,丢失管材8根,放在帅乡工业园区鼎昌化工有限公司西侧墙下面5根管材丢失。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七)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屯村路,盗窃王某1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9根(型号为DN90*SDR17.6,共108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22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号21时许,巡逻查时管道还在,2015年10月9日早7点钟左右,其到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曲柏堂家门前路西侧施工现场时发现焊接在一起的管道被盗,共丢失9根,每根12米,型号是PE管材SDR17.6,薄壁,黑色,管壁上有黄色带条纹。因为施工比较忙,一直没有到公安机关做笔录。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鞠某来到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的路边盗窃10来根天然气管道。2、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在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的一个路边盗窃8、9根管道。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曲柏堂家门前路边西侧是其二人于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PE管材9根DN90*SDR17.6共108米,价值人民币2203元。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屯村路的现场情况。7、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11月9日8时30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繁荣乡建设村居民王某1电话报案称,放在东风镇二道边村老君炉屯南侧100米处9根管材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八)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北桥路边,盗窃盘锦祥泰燃气公司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3根(型号为DN110*SDR17.6,共36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材价值人民币108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是祥泰燃气公司工地施工负责人,在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东台屯北桥路西侧铺设天然气管道。11月5日下午,其到施工现场时发现焊接在一起的东西方向放置的管道被盗,共丢失3根管材,每根12米,型号是PE管材SDR17.6,薄壁,黑色,管壁上有黄色带条纹,直径110mm。因施工忙,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2、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驾车在东风镇派出所往东走的一个桥附近路边,盗窃3、4根管道。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鞠某辨认东风镇腰屯村北桥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4、价格鉴定意见及出库单,证实被盗3根DN110*SDR17.6共36米PE管材,价值人民币1084元。5、案件来源,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鞠某、王某盗窃一案中发现线索后,在对鞠某、王某进行讯问时二人对实施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九)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新开镇,盗窃史某放置在新开镇田家村魏某家北侧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14根(其中13根型号为DN110*SDR17.6,共156米,1根型号为DN110*SDR11,共12米);盗窃潘某放置在新开镇田家村王家街组二号公路西侧甬路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道8根(型号为DN110*SDR17.6,共96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天然气管道共价值人民币813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9日7时许,其发现放在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魏某家后面道路两侧准备铺设的天然气塑料管被盗14根,13根DN110薄的,1根DN110厚的。2015年10月28日20时30分许,这些管还在。2015年10月30日报的案。2、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其发现放在大洼县新开镇王家街路边上的PE塑料管被盗8根,型号时DN110薄的。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这些管还在。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其开车拉着鞠某到新开镇田家村的路边,发现路边放着10多根天然气管道,其和鞠某把管子绑在车上拉到没人的地方,切割成大约2米长一段。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其和鞠某又来到新开镇田家村另一个路边,盗窃7、8根管子两次共盗窃天然气管道共22根。4、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到新开镇田家村的路边,盗窃14-15根管道。同一天晚上,又在路边盗窃7、8根管道。在新开镇盗窃的管道都是细的。5、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和鞠某均辨认出新开镇田家村魏某家北侧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夜间盗窃天然气管道的现场。6、价格鉴定意见及增值税发票,证实史某被盗PE管材13根DN110*SDR17.6共156米、1根DN110*SDR11共12米,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245元。潘某被盗8根DN110*SDR17.6共96米塑料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90元。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西田组新开总干渠东侧土坝及新开镇田家村王家街组二号公路西侧甬路。8、案件来源,2015年10月30日,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村民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大洼县新开镇王家街路边上的PE塑料管8根被盗。2015年11月6日13时30分许,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居民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魏某家后面道路两侧准备铺设天然气塑料管14根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十)2015年6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辽东湾新区田庄台镇白鹤街白家社区白家179号路段,盗窃马某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5根(型号为DN160*SDR11,共60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582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16日22时至2015年6月17日10时之间,其放在田庄台镇白家社区准备铺设的天燃气PE管材15根被盗,每根12米,是焊接在一起的。被盗PE管直径160毫米,壁厚14.6毫米。2、情况说明,证实马某笔录中,马某天然气管线被盗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因办案人员打字出现差错,将6月打成5月。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的一天凌晨,其开车拉着鞠某到田庄台镇白家社区路边,盗窃5、6根天然气管道。4、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在田庄台镇白家社区附近的一条路边,盗窃管道,在田庄台盗窃的管道都是粗的。5、辨认笔录,证实王某、鞠某均辨认出田庄台镇白家社区北侧路边是二人于2015年6月中旬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PE管材5根DN160*SDR11共60米,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824元。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庄台镇白鹤街白家社区白家179号路段现场情况。8、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6月17日15时许,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田庄台镇白家社区北侧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燃气PE管材15根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十一)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辽东湾新区田庄台镇风韵路白家社区晨通锅炉厂路旁,盗窃韩某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150米(型号为DN160*SDR17.6)。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94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其将天然气PE管运到田庄台镇白家社区锅炉厂东侧40米处的施工现场,因技术原因有150米已经焊接在一起的天然气PE管没有及时埋入地下。一周之前其从那经过时还在,2015年7月16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其发现放在地表上的150米天然气PE管材被盗,型号是160毫米,每根长12米,黑色PE管材。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开车拉着鞠某到田庄台镇白家社区锅炉厂东面,盗窃10多根天然气管道。3、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在田庄台镇白家社区的一个锅炉厂附近路边盗窃10多根管道,管道都是粗的。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鞠某均辨认出田庄台镇白家社区锅炉厂东侧路边是其二人于2015年7月中旬盗窃天然气管道的地点。5、价格鉴定意见及出库单,证实韩某被盗天然气PE管道DN160*SDR17.6共150米,鉴定价格为9480元。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庄台镇风韵路白家社区晨通锅炉厂路旁现场情况。7、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7月16日16时,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田庄台镇白家社区锅炉厂东侧路边15米管材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十二)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鞠某驾车来到大洼县东风镇叶家村委会南200米西侧路边,将盘锦祥泰天然气公司施工队放置在路边准备铺设的天然气PE管材共18根盗走(其中6根型号为DN160*SDR11共72米、12根型号为DN160*SDR17.6共144米)。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天燃气管道价值人民币1.608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上午,其发现放在东风镇叶家村委会南200米西侧路边冷库施工用的天然气管道丢失18根,每根12米,共丢失218米。其中有6根是PE管材160厚壁,黑色,是2组3根焊接在一起。还有12根薄壁PE管材160,1组4根焊接在一起,1组8根焊接在一起。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上午,张某发现位于东风镇叶家村委会南200米西侧路边祥泰燃气天施工现场丢失218米天然气管材。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6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其和马某发现西安镇八家子村西侧废弃井场里有亮光,到废弃井场围栏附近,发现有一人在车上坐着,另一个人正在往车上装已经切割好的PE管,地上还有很多没有切割的PE管。装管的人看见其手里有镐把上车就跑了。徐某和毕某也开车过来,追到田庄台立交桥西面侧时,他们把皮卡停下,二人看见我们有四个人,就往北面跑。另一个人藏在草丛里,过一会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4、证人徐某、马某、毕某证言,均证实2016年11月6日凌晨,有两个人盗窃天然气管道后,在西安镇一废弃井场内切割盗窃的管道时,被群众发现后来被抓获。5、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和鞠某开车到东风镇叶家村附近,在路边盗窃10多根天然气管道,用车拉到西安镇一个废弃井场里,在切割管子的时候,鞠某发现有人来,二人驾车跑到田庄台立交桥西侧的时候,二人下车逃跑,后来听说鞠某被抓。6、另案处理的鞠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和王某在东风镇一个村子里盗窃三根焊接在一起的天然气管道,两个人将天然气管道拉到西安镇一个废弃井场内切割时被人发现,其和王某驾车逃跑,在田庄台立交桥其被抓获,王某逃跑。7、辨认现场笔录,证实东风镇叶家村委会南200米西侧路边是王某伙同鞠某于2015年11月6日盗窃管道的地点。西安镇废弃井场是王某伙同鞠某是切割盗窃所得管道的地点。田庄台立交桥西侧路边是鞠某、王某与发现自己盗窃管道的四人发生对峙的地方。田庄台立交桥下北侧是鞠某被人发现并被抓获的地点。8、价格鉴定意见及出库单,证实被盗6根DN160*SDR11共72米PE管材、12根DN160*SDR17.6共144米PE管材,鉴定价格为16089元。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洼县东风镇叶家村村路西侧及西安镇八家子村东侧井场。10、案件来源,2015年11月6日8时43分,张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称,2015年11月6日8时许,其在去东风镇叶家村委会南200米处检查管道时发现管道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2023元,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使用绿色皮卡车一辆(车架号:LEFADAD10YP0019-77)依法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刘某人民币二万五千七百七十元;退赔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队人民币七千三百六十三元;退赔辽宁祥泰燃气公司施工队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零六元;退赔盘锦祥泰燃气公司施工队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四十八元;退赔韩某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九十一元;退赔王某1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四元;退赔盘锦祥泰燃气公司七百五十元;退赔盘锦祥泰燃气公司人民币五千六百二十五元;退赔马某人民币四千零二十七元;退赔盘锦祥泰燃气公司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二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荣审 判 员 孙 谦人民陪审员 徐宏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