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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小孟、肖天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孟,肖天毫,张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茅台酒厂职工,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天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审被告:张碧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上诉人唐小孟因与被上诉人肖天毫、原审被告张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小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