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刘武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795号被执行人:刘武祥,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武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0000元,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