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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与王江山、陈铅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王江山,陈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地址:安化县田庄乡。经营者:周礼,男,汉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王江山,男,汉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陈铅德,男,汉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王江山、陈铅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江山、陈铅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江山有银行存款3030.58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29元,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4日因被执行人王江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江山司法拘留15日。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兴盛建材器材租赁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碧强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