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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宣汉执字第18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东胜、杨柳与吴文才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胜,杨柳,吴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汉执字第18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杨东胜,男,生于1958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杨柳,男,生于1996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文才,男,生于1975年8月15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宣汉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文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东胜、杨柳赔偿款20933.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0元,执行费200.00元,共计21378.7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文才履行了9605.08元,还下差11773.69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吴文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文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1773.69元予以划拨,划拨至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