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胜福与肖鹏、苑英杰、第三人肖喜月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福,肖鹏,苑英杰,肖喜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福。被执行人肖鹏。被执行人苑英杰。第三人肖喜月(曾用名肖海洋)。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胜福与被执行人肖鹏、苑英杰、第三人肖喜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担保人巴建军名下坐落于梅河口市街放街251幢,(1-2)-17,建筑面积120.68平方米房屋的房籍,丘(地)号7110-4745/2-027/251,梅河口市梅房权证字第548**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肖鹏、苑英杰及第三人肖喜月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尔航审判员 陈 双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