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建荣与银川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百便利凤凰花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荣,银川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百便利凤凰花园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163号原告:吉建荣,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百便利凤凰花园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11号商住楼01号营业房。负责人:陈涛,该店经理。原告吉建荣与被告银川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百便利凤凰花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吉建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建荣负担。审 判 员 何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