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邢自锋与刘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自锋,刘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938号原告:邢自锋,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刘贯超,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邢自锋与被告刘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邢自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自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泽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