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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彦辉、赵锡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辉,赵锡彬,王浩丹,赵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辉,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锡彬,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王浩丹,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赵怀宝,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辉与被执行人赵锡彬、王浩丹、赵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冀0684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彦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