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彦辉、赵锡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辉,赵锡彬,王浩丹,赵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辉,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锡彬,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王浩丹,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赵怀宝,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辉与被执行人赵锡彬、王浩丹、赵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冀0684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彦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