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艳申请执行张思平、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张思平,陈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何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张思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陈晓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与被执行人张思平、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思平、陈晓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思平、陈晓莉的银行存款21976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