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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艳申请执行张思平、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张思平,陈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何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张思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陈晓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与被执行人张思平、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思平、陈晓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思平、陈晓莉的银行存款21976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