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莫希叶乐、吴永生与王雅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希叶乐,吴永生,王雅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希叶乐,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生,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娟,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莫希叶乐、吴永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民初85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莫希叶乐、吴永生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七条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广东省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为上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发生时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属于约定不明,且也未达成补偿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发生时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该约定,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属约定无效。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莫希叶乐、吴永生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莫希叶乐、吴永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学英审判员 赵春兰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