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和风、谭付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和风,谭付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贺和风,女,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谭付发,男,汉族,1954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和风与被执行人谭付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