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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关云诉江腾供热力合同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云,江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224号原告刘关云,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德盛苑9号楼2单元601室。被告江腾,男,汉族,1981年2月8日生,系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德盛苑9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140426198102080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云诉被告江腾供热力合同中,原告刘关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关云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成志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