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洁皓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洁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19号。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雨山工业园区永佳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洁皓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0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9017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