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11**民初198号原告:赵某,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山西省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货运司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4月3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为保护自己权益,只好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但要求分期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被告王某因经营车辆运输业务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赵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借款人王某,2015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已实际给付被告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依约及时归还,但被告至今不能归还,已违反双方约定。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倩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