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856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某1,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吴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吴某1离婚;2.婚生子吴某2由吴某1自行抚养;3.吴某1给付陈某困难帮助款50000元;4.诉讼费由吴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与吴某1婚前经常争吵,婚后吴某1没有尽到丈夫责任,并有家庭暴力。另吴某1同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吴某1辩称,其与陈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父母原因偶有争吵,但没有大的矛盾。现希望和陈某和好,故不同意离婚。根据双方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及双方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3年10月,陈某与吴某1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初五生育一子吴某2,现随吴某1一起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不睦。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陈某与吴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只要陈某、吴某1在日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陈某诉称与吴某1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吴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