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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王有兰、张永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撤回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平,王有兰,张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平,男,汉族,1973年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有兰,女,汉族,1965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永辉,男,汉族,1988年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与被执行人王有兰、张永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世平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