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高军、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军,高军,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60号申请人:陈红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高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珍,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陈红军与高军、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红军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珍所有位于富裕县富裕镇四街曙光4号楼的房屋的房屋价值600,000.00元部分和申请人陈红军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南国之春8号楼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