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丘仁与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仁,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99号原告:丘仁,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文俊,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原告丘仁诉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丘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仁撤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丘仁负担。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吉敏 来自: